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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 》
作者:官丽珍    商务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1-10
分以未经许可论。

  第九条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,参照本解释规定的有关固体废物、液态废物的定罪数量标准和处罚原则处理。

 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,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。

  第十条 本解释施行后,最高人民法院法释(2000)30号《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有关走私固体废物犯罪的规定不再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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